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执行难在何处

1998-10-31 来源: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莫春 我有话说

孟秀云母女乘坐“面的”被撞一死一伤的事件,在本报连续报道后,引起了读者的广泛关注。日前,记者从家属那里了解到,作为孟秀云治疗烧伤的35万元首期手术费,已全部到位。家属说:“是海淀法院积极的工作,才使我们在审判之前,拿到了至关重要的救命钱。”据悉,采用拍卖的方式先予执行赔偿费的一部分,这在司法实践中也属首例。

说起此案的执行,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副院长王振峰认为,此案充分体现了执行难的社会问题。负有运送合同义务的出租车公司是与某个政府机关联合建立的,执行人员前往调查时,这家机关却以它独立经营为由不予合作。这家公司本来常有入账(司机交纳的“份钱”),但执行人员却发现其公开的帐户上并没有钱。法院几次通知,公司的经理都避而不见,后来法院以抗拒执行之名将经理依法拘留,并扣押了5辆出租车,才促使公司最终同意执行。王振峰说,先予执行一般适用于追索赡养费、抚养费、抚育费的案件,尽管被申请人提出无交通事故责任的异议,但王院长认为,此案事实比较清楚,申请人有胜诉可能,可以适用先予执行。为了尽快让受害人作手术,海淀法院迅速安排,由副庭长亲自主抓,全力以赴,运用法律的手段,又一次攻克了执行难的案件。

执行难是一个社会问题,它的危害是使人产生对法院、法律乃至法制的信任危机。王院长说:“很多人都在议论执行难,好像都是法院的责任,其实有各个层面的原因,只不过是聚焦到了法院而已。”王院长认为,执行难的原因有几个方面:一是公民、法人不适应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,在经营决策、寻找合作伙伴以及经营手段等方面没有建立风险意识和市场观念,如不审查对方资信贸然签约、盲目信任合作伙伴等;二是目前行政管理上存在很多问题,这主要体现企业间互为上下级,隶属关系不明;同时,在工商注册方面,机制尚待完善。一个公民竟然可以担任几家毫不相关公司的法人,这样一来,如果一个公司有债务纠纷,完全可以将资金转移到其他公司,逃避执行。在实践中,还有一个单位开立若干帐户,为逃债将其公开帐户上的钱转移,明明是单位购买的固定资产,却落户在个人名下;三是某些党政领导缺少法制观念,经常给执行“出难题”。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使执行难上加难;四是被执行人制造一些阻碍,隐匿、转移资金和财产,法定代表人避而不见,甚至围攻、公然抗拒执行;五是法院自身存在的问题也影响了执行,如审判时不考虑执行的可能性;六是执行措施不够充分,对抗拒执行的打击不力。

几年前,人们对强制执行是否影响社会稳定心存顾虑,在法院工作长达23年的王振峰副院长对此有着独到的见解:执行体现对百姓负责,关系到法律的权威性,如果该执行的不执行,“受害者”难道没有稳定之虞?因此,在海淀法院领导不遗余力地摸索执行的新手段:创立通过媒介公布执行公告;实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;建立重大疑难、反映强烈案件的院庭长督办制度;在被执行人住所地实行协查公告制度等等。王振峰说:“加大执行力度中的度是要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,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,同时用社会力量尤其是新闻媒介的力量来解决执行难的社会问题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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